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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商業用地使用年限到期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土地使用者應當交還土地使用證,並依照規定辦理登出登記。

第四十一條規定: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請續期。需要續期的,應當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重新簽訂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並辦理登記。

第四十二條規定: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式提前收回,並根據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開發、利用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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