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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留置權是怎樣的

設定留置權是怎樣的

留置權是法定的擔保物權,無需當事人的約定,但必須符合法定的構成要件方可成立。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留置權應具備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一、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有法定的可以產生留置權的合同關係。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等。

第二、債權人基於合同規定而佔有債務人的動產。

第三、債務已屆清償期而債務人未履行義務。

【法律依據】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不得留置的動產,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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