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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有沒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

老師有沒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義務教育法》

第二十九條 :教師在教育教學中應當平等對待學生,關注學生的個體差異,因材施教,促進學生的充分發展。 教師應當尊重學生的人格,不得歧視學生,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不得侵犯學生合法權益。

第五十七條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因此老師沒有權利不讓學生上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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