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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是幾年

我國商標權的保護期是幾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三十七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三十八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登出其註冊商標。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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