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兄妹可以領結婚證,雖然名義上以兄妹相稱,但實際上沒有任何血緣關係,也沒有《婚姻法》和《婚姻登記條例》中規定的其他禁止結婚的情況。兩人完全可以自願登記結婚,辦事人員應為兩人辦理結婚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1)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2)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婚姻登記條例》第六條,辦理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雙方自願的;
(3)一方或者雙方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