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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離婚證程式是什麼

辦理離婚證程式是什麼

辦理離婚證的程式如下:

1、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並提交相關證件。

2、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的工作人員進行審查。

3、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經過審查後,對符合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離婚申請,予以登記併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

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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