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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約定

再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約定

再婚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約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十九條“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夫妻可以以書面的形式約定婚前及婚後各自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財產比較多或婚後收益比較大,建議應到公證處做一份財產公證。

根據《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