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綁架罪的證據具體包括了哪些

綁架罪的證據具體包括了哪些

1、證明綁架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如證明被綁架人被暴力劫持、被威脅、被麻醉、被強制或被騙至非法關押地點、被非法拘禁、被剝奪人身自由、被虐待、被傷害、被殺死等能夠證明綁架犯罪事實存在的證據。

2、證明綁架犯罪事實系犯罪嫌疑人所為的證據。

如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地策劃、實施或指使他人策劃、實施綁架他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使用暴力、脅迫或麻醉等方法綁架他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非法剝奪被綁架人人身自由、虐待被綁架人、傷害或殺死被綁架人的證據;證明犯罪嫌疑人直接或間接的與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取得聯絡,要挾被綁架人的家屬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交易條件或接受交易條件的證據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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