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終結執行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如果出現不必要或不可能再繼續執行的特殊情況,案件在沒有執行完畢的情況下就可以裁定終結執行,從而結束整個執行程式。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