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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起訴書後多久開庭

拿到起訴書後多久開庭

我國法律並沒有直接規定收到起訴書後多長時間開庭,根據不同法院具體的情況來決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沒有規定開庭的具體時間,只規定了各個階段的處理時間:

1、起訴書上交到法院後,符合起訴條件的,人民法院會在七日內立案,並通知當事人;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應當在七日內作出裁定書,不予受理;原告對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

2、人民法院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內將起訴狀副本傳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答辯狀。答辯狀應當記明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聯絡方式等資訊;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等。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答辯狀之日起五日內將答辯狀副本傳送原告。

3、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

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4、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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