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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包括哪些

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包括哪些

根據我國個人所得稅有關規定,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包括工作的工資或薪金所得,如工資、獎金、分紅、津貼等收入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如個人獨立從事法律行業,會計服務行業、新聞傳媒職業所獲得的勞務報酬,以及稿酬所得,如個人發表作品,寫小說、出版圖書、翻譯作品等取得的稿酬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二條 下列各項個人所得,應當繳納個人所得稅:(一)工資、薪金所得;(二)勞務報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五)經營所得;(六)利息、股息、紅利所得;(七)財產租賃所得;(八)財產轉讓所得;(九)偶然所得。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以下稱綜合所得),按納稅年度合併計算個人所得稅;非居民個人取得前款第一項至第四項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項計算個人所得稅。納稅人取得前款第五項至第九項所得,依照本法規定分別計算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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