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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主動離婚孩子應該判給誰

女方主動離婚孩子應該判給誰

孩子判給誰與誰主動離婚沒有關係。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除非母親患有嚴重傳染病或者不盡扶養義務的,子女可跟隨父親生活。

對於兩到八週歲的子女,法官會考慮雙方經濟能力、生活習慣、平時哪一方照顧孩子比較多、或者哪一方祖父母對孩子照顧比較多等因素,本著有利於孩子成長的原則作出判決。但是如果一方有特殊情況需要照顧的,比如一方由於種種原因喪失生育能力,或者一方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法官會優先考慮。

對於八週歲以上的子女,要考慮孩子的意見,孩子願意和哪一方生活,通常就判歸哪一方撫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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