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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程式有哪些

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程式有哪些

現役軍人協議離婚程式有:

1、夫妻雙方簽訂離婚協議,協議中必須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

2、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

3、攜相關證件到婚姻登記機關離婚;

4、婚姻登記機關審查;

5、對符合離婚條件的,應予登記,發給離婚證,登出結婚證。

【法律依據】

《關於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第六條,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並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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