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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審到期後有哪些處理程式

取保候審到期後有哪些處理程式

取保候審到期後的處理程式是:

1、執行機關應當在期限屆滿十五日前書面通知決定機關,由決定機關作出解除取保候審的決定,並於期限屆滿前書面通知執行機關;

2、執行機關立即執行,並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決定機關;

3、被取保候審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也沒有故意重新犯罪的,縣級以上執行機關應當製作退還保證金決定書;

4、執行機關應當及時向被取保候審人宣佈退還保證金的決定,並書面通知其到銀行領取退還的保證金。

【法律依據】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