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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事故鑑定必須做嗎

醫療事故鑑定必須做嗎

醫療事故鑑定不是必須做的。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由醫患雙方自願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鑑定。

衛生行政部門處理的,由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或當事人的申請決定是否委託醫學會作醫療事故技術鑑定。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委託醫學會或其他組織作鑑定。

《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對首次醫療事故技術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鑑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醫療機構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再次鑑定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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