樓房高空墜物由誰來賠償 酷知社 經驗 2.22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後,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 TAG標籤:由誰來 賠償 墜物 高空 樓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