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診所申請條件 酷知社 經驗 2.36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三條在城市設定診所的個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經醫師執業技術考核合格,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二)取得《醫師執業證書》或者醫師職稱後,從事五年以上同一專業的臨床工作;(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醫師執業技術標準另行制定。 TAG標籤:診所 個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