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領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領養小孩需要什麼條件和手續

1、收養人必須年滿30週歲:收養的目的是為了在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確立父母子女關係,因此,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應有合理的年齡差距。

2、收養人無子女:基於《憲法》和《婚姻法》關於計劃生育的要求,《收養法》要求收養人無子女。這裡的收養人無子女是指夫妻雙方或者一方因不願生育或不能生育而無子女,或者是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或者是指收養人因無配偶而沒有子女的情況。

3、有撫養教育被撫養人的能力:為了保證被撫養人的健康成長,對收養人撫養、教育能力的要求包括三個方面,第一,收養人應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質。第二,收養人有保證被撫養人健康成長的物質條件。第三,收養人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4、有配偶者收養子女,必須夫妻雙方共同撫養:法律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保證被撫養人能在一個和睦、溫暖的家庭環境中健康成長,以免因夫妻單方收養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納孩子,進而影響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響到養子女的身心健康。

5、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對收養人的這一要求,是為了貫徹、推行中國的計劃生育政策。

6、申請:收養人、送養人和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須共同到收養人戶籍所在地的公證機關提出書面或口頭申請。申請時須提交單位介紹信、本人身份和戶籍證明。收養人的申請書成立收養的協議書有識別能力的收養人的同意書以及嬰兒的出生證,縣以上醫院的不育、絕育證明等證件。

7、審查:公證人員向當事人詢問或到當事人所在單位、街道和群眾中進行調查,弄清楚當事人提供的各種證件是否真實、合法收養當事人是否符合條件、成立收養是否確係當事人自願、收養人有無不良動機及收養人的經濟和健康狀況等。

8、辦證:經審查後,凡符合收養條件的,應予辦理收養公證,製作公證書,證明收養成立。不符合收養條件的,不予辦理收養公證,並向當事人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當事人對此不服的,可向當地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申訴,由授理機關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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