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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性磋商管理辦法有哪些

競爭性磋商管理辦法有哪些

1、達到公開招標數額標準的貨物、服務採購專案,擬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的,採購人應當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報經主管預算單位同意後,依法向設區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申請批准。

2、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按照政府採購法和本辦法的規定組織開展競爭性磋商,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證磋商在嚴格保密的情況下進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影響磋商過程和結果。

3、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通過釋出公告、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抽取或者採購人和評審專家分別書面推薦的方式邀請不少於3家符合相應資格條件的供應商參與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符合政府採購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供應商可以在採購活動開始前加入供應商庫。財政部門不得對供應商申請入庫收取任何費用,不得利用供應商庫進行地區和行業封鎖。採取採購人和評審專家書面推薦方式選擇供應商的,採購人和評審專家應當各自出具書面推薦意見。採購人推薦供應商的比例不得高於推薦供應商總數的50%。

4、採用公告方式邀請供應商的,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應當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指定的政府採購資訊釋出媒體釋出競爭性磋商公告。

5、競爭性磋商檔案應當根據採購專案的特點和採購人的實際需求制定,並經採購人書面同意。採購人應當以滿足實際需求為原則,不得擅自提高經費預算和資產配置等採購標準。磋商檔案不得要求或者標明供應商名稱或者特定貨物的品牌,不得含有指向特定供應商的技術、服務等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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