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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職稱資格證的發證機關

教師職稱資格證的發證機關

教師資格證是教育行業從業教師的許可證。在我國,師範類大學畢業生須在學期期末考試中通過學校開設的教育學和教育心理學課程考試,並且要在全省統一組織的普通話考試中成績達到二級乙等以上,方可在畢業時領取教師資格證。非師範類和其他社會人員需要在社會上參加認證考試等一系列測試後才能申請教師資格證。

教師職稱資格證的發證機關,是設在縣級及以上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職稱改革辦公室。

1、縣級的職稱改革辦公室負責初級職稱:中學三級、二級,國小二級、一級資格證的頒發。

2、地市級的職稱改革辦公室負責中級職稱:中學一級、國小高階資格證的頒發。

3、省級的職稱改革辦公室負責高階職稱:中學高階資格證的頒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