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冷靜期有多長時間 酷知社 經驗 2.69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根據《民法典草案》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願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前款規定期間屆滿後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據此,離婚冷靜期是三十天。 TAG標籤:期有 冷靜 離婚 多長時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