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是幾次 酷知社 經驗 2.41W 大中小設定文字大小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最多兩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TAG標籤:檢察院 補充偵查 退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