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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屬如何應對家人被警察突然帶走

家屬如何應對家人被警察突然帶走

如果家人或朋友,在拘傳十二小時後(留置盤問二十四小時後)還沒有回來,那麼就應當立即向公安詢問,被羈押的人是否已經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公安機關拘留人的時候,必須出示拘留證。拘留後,應當立即將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羈押,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除無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通知可能有礙偵查的情形以外,應當在拘留後二十四小時以內,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有礙偵查的情形消失以後,應當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