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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種類

公職人員政務處分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七條,政務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上述處分適用於公職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公職人員給予處分。該法所稱公職人員,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五條的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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