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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問題

《侵權責任法》第35條的立法目的在於解決僱傭活動中發生的侵權責任問題。前一句解決僱傭活動致他人損害問題,由僱主承擔責任,與《人損解釋》第9條相對應,而《人損解釋》更為具體並具有可操作性。後一句解決僱傭活動中被僱傭人自己受損的問題,與《人損解釋》第11條相對應,無法與第9條對應。在《侵權責任法》與《人損解釋》的異同問題上,兩個檔案共同解決了侵權責任中人身損害問題的處理規範,但《人損解釋》侷限於人身損害,在財產損害方面無法適用,而《侵權責任法》則既包括人身損害,也包括財產損害,適用面更廣,就人身損害問題而言,《人損解釋》的規定更為具體、詳盡,也更具有可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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