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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的起訴法院應該怎麼確定

離婚的起訴法院應該怎麼確定

離婚案件受訴法院的確定:

1、級別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十七條規定,原則上,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

2、地域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因此,起訴離婚的,原則上應到被告住所地基層人民法院立案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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