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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調解期是多長時間

法院調解期是多長時間

我國法律並未直接規定起訴後必須多長時間內進行庭前調解,但是對於案件整體審理時間有具體規定。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但審理選民資格的案件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