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雙方在夫妻關係持續期間借錢買的房子,應該屬於夫妻共同房產,離婚時可就所得房產協商或者通過訴訟方式進行分割,取得房產一方需對對方出資及增值部分進行補償,剩餘未償還債務屬於取得一方個人債務。
法律依據:
根據2021年1月1日生效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