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實踐中,需要進行司法親子鑑定的情形主要有:
1、遺產繼承糾紛要確定是否親生關係;
2、強姦犯的認定;
3、認領被拐賣兒童;
4、未婚先育落戶,超生落戶、無法提供出生證明;
5、遇難者(空難、海嘯等)身份無法辨認;
6、撫養權糾紛。
【法律依據】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二條,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並已提供必要證據予以證明,另一方沒有相反證據又拒絕做親子鑑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請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一方的主張成立。
人民法院依據司法程式,委託有司法鑑定資質的機構,作出的親子鑑定報告可以作為證據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