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哪些是危險作業
一,我國《民法通則》第123條明確規定了高度危險作業七個基本的類別。
即高空、高壓、易燃、易爆、劇毒、放射性、高速運輸工具。
二,高度危險作業並不僅限於這個範圍。
因為《民法通則》第123條實際上將所有高度危險作業行為都納入了該條的規範,例如地下坑道,水下等作業行業。因而,對於七個基本類別以外的高度危險作業,同樣會發生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問題。
三,判斷某種行為是否構成高度危險作業,可以將以下六個因素綜合起來加以考慮:
1,該行為是否對他人人身、財產的安全具有高度的危險;
2,該行為產生損害的機率是否很大;
3,通過合理的注意,可否避免危險的發生;
4,該行為是否為常用的作業;
5,該行為在實施地點方面是否不合適;
6,該行為對公眾的價值大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