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確認的一般標準是多少
從目前的司法實踐看,關於股權確認的標準問題主要傾向於採取區分的原則,即區分內部關係和外部關係,分別予以對待。
首先,糾紛涉及股東與第三人的外部關係時,應著重審查工商登記的內容。
其次,當糾紛涉及公司與股東間的關係時,在確認股權時應著重審查股東名冊的記載。
再次,當糾紛涉及股東間關係時,股權確認一般應審查出資證明、股東會決議等股東實際投資及股東間關於股權安排的真實意思表示等相關事實。
【法律依據】
根據《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記載於股東名冊的股東,可以依股東名冊主張行使股東權利。公司應當將股東的姓名或者名稱及其出資額向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未經登記或者變更登記的,不得對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