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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於刑事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免於刑事處罰的條件是什麼

刑事處罰是違反刑法,應當受到的刑法制裁,簡稱刑罰。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免於刑事處罰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依據憲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有權決定特赦。一經特赦,對罪犯不得再予追究。

4、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按照刑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其他生效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依據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不予追究。

【法律依據】

《刑法》第六十七條【自首】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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