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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會怎麼判公告離婚

法院會怎麼判公告離婚

如果被告已經下落不明滿2年,且經過法院公告被告仍未出現的,法院會判決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法院會進行缺席判決,如果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雙方的感情確已破裂的,法院會判決准予離婚,反之則不會判決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2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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