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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資詐騙兼傳銷是否數罪併罰

集資詐騙兼傳銷是否數罪併罰

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和詐騙罪的,是兩個不同的犯罪,犯罪嫌疑人同時構成該兩罪的,應當按照分別犯罪的情形,分別判處刑罰,再按數罪併罰的規定執行刑罰。

根據《刑法》第六十九條規定,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除判處死刑和無期徒刑的以外,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執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過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一年,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拘役的,執行有期徒刑。數罪中有判處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執行完畢後,管制仍須執行。數罪中有判處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其中附加刑種類相同的,合併執行,種類不同的,分別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