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起訴離婚的條件
哺乳期女方起訴離婚,是可以的,法律只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男方不同意離婚離,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調解或者判決。如果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查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會判決准予離婚的。否則,就判決駁回起訴,不同意離婚。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