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驗

當前位置 /首頁/經驗 > /列表

我國對販毒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我國對販毒主體是如何規定的

販賣毒品罪是指販賣毒品的行為,只要是販賣毒品,即構成販賣毒品罪。

販賣毒品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即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為本罪主體。根據《刑法》規定,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販賣毒品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被利用、教唆、脅迫參加販賣毒品犯罪活動的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一般可以不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規定,已滿十六週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他的家長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時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TAG標籤:主體 販毒 我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