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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機動車具體指的是什麼

法律上的機動車具體指的是什麼

根據國家有關機動車輛安全檢驗標準的規定,機動車型別可分為如下幾種:

大型汽車:指總質量大於4500千克,或車長大於等於6米,或乘坐人數大於等於20人的各種汽車;

小型汽車:指總質量在4500千克以下(含4500千克),車長在6米以下,或乘坐人員不足20人的汽車;

專用汽車:指專門裝置且有專項用途的汽車包括掃地汽車、儀器車、郵政汽車、汽車吊車等;

電瓶車:指以電動機驅動,以電瓶為電源的車輛;

三輪摩托車:指總質量在750千克以下的三個車輪的機動車等等。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條規定,准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

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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