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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擇日宣判意味什麼

法院擇日宣判意味什麼

就是不做當庭宣判,等承辦法官對案件進行評議後,另外再定時間進行宣佈判決結果。

法院擇日宣判這個沒有明確的法定標準或時間,只能理解為合理時間內,這個合理時間以不超過審限為原則,簡易程式一般在三個月內,普通程式一般為六個月內(特殊情況下可以達到15個月),只要在這個審限期內宣判都屬於程式合法。

【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一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一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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