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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怎樣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怎樣

交通事故認定複核的效力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不經過訴訟程式的交通肇事案件缺乏對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審查機制,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有疑義沒有救濟途徑,導致有瑕疵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行政程式的證據使用,損害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二是進入訴訟程式的交通肇事案件,雖然檢察院和人民法院有權進行審查,但是由於交通事故的特殊性,檢察機關和人民法院對交通事故認定審查力度明顯偏弱。

三是交通事故認定書作為一種特殊的證據,由於其形成過程的特殊性,使得檢察機關和法院在審查時具有先天的障礙。

【法律依據】

《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五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送達之日起三日內,向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複核申請。複核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