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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人權的定義

基本人權的定義

人權的定義為:每個人都應該受到合乎人權的對待。人權的這種普適性和道義性,是它的兩種基本特徵。

人權享受權利的主體分,人權包括個人人權和集體人權兩種。

前者是指個人依法享有的生命,人身和政治,經濟,社會文化等各方面的自由平等權利;

後者是指作為個人的社會存在方式的集體應該享有的權利,如種族平等權,民族自決權,發展權,環境權,和平權等。

按照權利的內容來劃分,人權包括公民,政治權利和經濟,社會,文化權利。

前者是指一些涉及個人的生命、財產、人身自由的權利以及個人作為國家成員自由、平等地參與政治生活方面的權利;

後者是指個人作為社會勞動者參與社會、經濟、文化生活方面的權利,如就業、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社會保障、文化教育等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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