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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匯多少金額構成逃匯罪

逃匯多少金額構成逃匯罪

根據2010年《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46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匯存放境外,或者將境內的外匯非法轉移到境外,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應予立案追訴。

所謂逃匯,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團體或者個人,違反國家外匯管理規定,將應售給國家的外匯,私自轉移、轉讓、買賣、存放境外,以及將外匯私自攜帶、託帶或者郵寄出境等。

本罪是數額犯,如果逃匯行為尚不屬數額較大的,屬於一般違法行為,可由國家外匯管理機關依法予以行政處罰。要是違反國家規定擅自將外幣存款憑證,進行攜帶或者出境的都會構成犯罪。

我國相關法律對逃匯罪數額巨大的標準並沒有明確的規定,但對於逃匯罪的追訴標準是有規定的,單筆在二百萬美元以上或者累計數額在五百萬美元以上的要立案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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