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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罪量免於公訴有什麼條件

交通肇事罪量免於公訴有什麼條件

交通肇事罪量免於公訴的條件有:

第一,犯罪嫌疑人有《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規定的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第三,由《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應當製作不起訴決定書,公開宣佈,並且應將不起訴決定書送到被不起訴人和他所在的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的,應當立即釋放。不起訴決定在法律後果上屬於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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