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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權是如何行使的

探望權是如何行使的

探望權按照雙方約定的方式以及時間行使,沒有約定的可以申請由法院判決行使的具體方式以及時間。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38條,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權利,另一方有協助的義務。行使探望權利的方式、時間由當事人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權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後,應當恢復探望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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