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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職權罪150萬判幾年

濫用職權罪150萬判幾年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情形,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量刑標準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一條第二款第(二)項規定,造成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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