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誘騙投資者期貨合約罪怎麼認定

誘騙投資者期貨合約罪怎麼認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罪,是指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者證券期貨監管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期貨合約,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認定方式如下: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

(二)本罪與編造並傳播證券、期貨交易虛假資訊罪的界限

(三)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期貨業協會或證券期貨監督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之所以會提供虛假資訊或者偽造、變造、銷燬交易記錄,往往是因為收受他人賄賂,或者為了貪汙、挪用、侵佔、盜竊單位或有關投資人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