羈押的執行期限是多久
羈押是指在一定期限內對被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限制人身自由的一種強制狀態。
根據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的規定,偵查中的羈押期限可以分為一般羈押期限、特殊羈押期限和重新計算的羈押期限三種。
1一般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規定: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兩個月。
2特殊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第156條到第158條對特殊羈押期限做出了規定。
如: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1個月。
因為特殊原因,在較長時間內不宜交付審判的特別重大複雜的案件,由最高人民檢察院報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推延期審理。
3、重新計算羈押期限:
《刑事訴訟法》和六機關《規定》都對此有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