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影印件只是不能單獨作為有效證據採信,並非指影印件絲毫不具備證明力。無法與原件核對的影印件是真實性存在瑕疵的間接證據,但是如果影印件之外,還有其他的間接證據也能夠佐證其待證事實,而這些證據均真實有效,且對方不能提出強有力的反證,那麼,影印件就能夠具有強勢證明力。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四十八條可以用於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
證據包括:
(一)物證;
(二)書證;
(三)證人證言;
(四)被害人陳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
(六)鑑定意見;
(七)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
(八)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