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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幾天通知被告

執行幾天通知被告

申請強制執行後,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辦理執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規定》第四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通知被執行人按照有關規定申報財產,責令被執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

被執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間內有轉移、隱匿、變賣、毀損財產等情形的,人民法院在獲悉後應當立即採取控制性執行措施。

第五條承辦人應當在收到案件材料後3日內通知申請執行人提供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或財產線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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