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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條第四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8條第四款

道路交通安全法78條只有二款,沒有第四款。內容為: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交通警察的管理,提高交通警察的素質和管理道路交通的水平。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法制和交通安全管理業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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