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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了怎麼撤銷案件

立案了怎麼撤銷案件

撤訴,是指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後,宣告判決之前,原告要求撤回其起訴的行為。要撤銷案件,申請人必須是原告、上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並且應在法院立案受理後,進行宣判前,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但是刑事案件立案後,當事人能不能撤銷案件,主要看案件的型別還有犯罪情節而定,如果是公訴案件,當事人是不能撤案的。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161條規定,在偵查過程中,發現不應對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撤銷案件;犯罪嫌疑人已被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並且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

第1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責任,已經追究的,應當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或者終止審理,或者宣告無罪:

(一)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三)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四)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者撤回告訴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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